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体育竞赛活动的赛风赛纪监督管理工作,杜绝竞赛中不良行为和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营造和谐健康的竞赛环境,确我校各项赛事公平、公正、健康顺利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体育法律法规、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扰乱赛场秩序,违反体育道德,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送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尚未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赛风赛纪监督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教育、自律、制度、监督、处罚”相结合的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原则。对违反赛风赛纪管理的有关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赛事组委会、各赛事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赛事工作人员)和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随队工作人员及参赛代表队违反赛风赛纪管理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四种:
(一)口头警告;
(二)取消比赛资格;
(三)取消比赛成绩;
(四)通报批评。
第六条 对教练员、随队工作人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口头警告;
(二)取消教练员比赛现场指导资格、随队工作人员取消随队工作资格;
(三)通报批评。
第七条 对裁判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四种:
(一)口头警告;
(二)取消当场执裁资格;
(三)停止执裁1-2年;
(四)撤消裁判等级。
第八条 对赛事工作人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下列三种: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参赛代表队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二种: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该代表队所在院系年度评群体先进集体的资格。
第十条 一人(或单位)有两种以上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一条二人(或单位)以上共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二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但经教育认识并改正错误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唆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以集体或单位形式闹事影响比赛的。
第三章 违反赛风赛纪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有:
(一)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及比赛的规定,寻衅闹事、破坏公物;
(二)漫骂、侮辱对方、裁判员、竞赛组织者及观众;
(三)不服从裁判判罚;
(四)消极比赛;
(五)故意拖延比赛时间、中断比赛;
(六)假比赛;
(七)擅自停赛、罢赛;
(八)拒绝领奖;
(九)参赛资格弄虚作假,虚报年龄、冒名顶替;
(十)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人员组织、强迫、欺骗、诱导、指使、指导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
(十一)裁判员、赛事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安排比赛结果;
(十二)以行贿、引诱、胁迫、干扰等手段对裁判员施加影响,使其不能公正执行比赛规定、规则以谋取成绩,或介绍、协助有关人员进行行贿、受贿。
第十六条 对发生第十五条第一至五款行为之一的运动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 对发生第十五条第六、七、八、九、十二款行为之一的运动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对所带运动员或自身发生第十五条第一至五款行为之一的教练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比赛现场指导资格、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十九条 对所带运动员或自身发生第十五条第六、七、八款行为之一的教练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比赛现场指导资格、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对所带运动员或自身发生第十五条第九、十二款行为之一的教练员应视情况轻重处以取消比赛资格、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第十五条第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随队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本次随队工作资格或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第十五条第十一款行为的裁判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当场执裁资格、停止执裁1-2年、直至撤消裁判等级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第十五条第十一、十二款行为之一的赛事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第十五条第十款行为的运动员及其所属教练员、随队工作人员的处罚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有关法规、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处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所属运动员、教练员、随队工作人员在比赛中,发生第十五条第一至八款行为之一,且情节较重的参赛代表队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参评资格。参赛运动员在比赛中发生赛风赛纪问题,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所属运动员、教练员、随队工作人员在比赛中,发生第十五条第九、十、十二款行为之一的参赛代表队,除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参评资格外,还取消其在本年度群体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七条 华中科技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下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体育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作为我校赛风赛纪专门监督管理机构,对各参赛代表队的赛风赛纪进行监督,受理赛风赛纪问题的申诉、检举、控告,对违反赛风赛纪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对参赛运动员资格问题的检举、控告,在各单项比赛开赛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对情节较轻的赛风赛纪问题,在问题产生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赛事项目组织机构提出。赛事项目组织机构应将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备。对其它赛风赛纪问题的申诉、检举、控告一般以书面形式向我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
申诉、检举、控告材料,需有代表队领队签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竞赛规程、规则执行情况有关问题的申诉,按照项目规定执行,向各项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根据各单项规程、规则和有关条例及时提出裁定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项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申诉人应按竞赛规程规定缴纳申诉费,申诉费用作为仲裁委员会的办公费和补贴开支,申诉方胜诉退还申诉费。
有关申诉在受理部门未做出处理前,竞赛过程正常进行,不得停赛。
第三十条对 运动员、教练员、随队工作人员的警告、取消比赛资格、比赛指导资格或随队工作资格,对赛事工作人员的口头警告,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当场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赛事组织机构裁决与执行,并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备。对其它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裁决与执行。对违纪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群体各项竞赛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华中科技大学体育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