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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条例

来源: 阅读:发布时间:2013-09-06

华中科技大学体育部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支部建设,促进党支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体育部党支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隶属党总支的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组织教育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完成党章规定的任务和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工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加强党支部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体育部的中心工作,创新思想理念,丰富活动内容,改进工作方式,讲求实际成效,抓住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团结稳定、关心群众切身利益等结合点,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党支部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根据党员人数,本着有利于党员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教职工和学生的发展与成长的原则设置党支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可与业务工作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体育部教学单位按教研室设置党支部;办公部门按办公室设置党支部;研究生设置学生党支部;离退休教职工单独设置党支部。

第五条 党员5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党总支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党支部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总支的审查和监督。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支部委员出现空缺,党支部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党员人数不足5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l人。

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业务素质好、党性观念强、作风正派、热心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并且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较高群众威信的正式党员担任。体育部教学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学科带头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党员担任,体育部办公室党支部书记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研究生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学生党员担任,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应由身体健康、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工,以学科发展为牵引,以体育教学为核心,以群众体育为基础,以竞技体育为形象,保证教学、科研、群体、训练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组织党员和群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有针对性的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改革开放成就教育、正面典型教育、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培养和树立、宣传身边的优秀典型。

第九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围绕中心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三项帮扶”活动和各项文体活动,丰富党内生活;教育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正确行使权力;及时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和讲评,及时对违纪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按时收缴党费,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的程序,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特别要做好在青年教师、业务骨干、优秀学生中的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手续,确保新党员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及转正工作。

第十一条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党支部要注意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重要问题,及时分析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化解矛盾,协调关系,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尤其要主动关心、帮助解决教师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引导他们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教学与科研、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对本支部党员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要进行表扬,对不良现象要进行批评教育,经多次教育不改者要进行处理,关心教职工的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工作,经常与他们沟通情况,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部书记要积极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问题,包括学科发展、工作计划、教学安排、制度建设、薪酬分配、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及体育部各项决定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贯彻执行。要关心工会、二级教代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组织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支部内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党员意见,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委会要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党员组织生活会。抓好党课教育,增强教育效果。党支部每月集体活动一次,党支部委员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组织生活会都要做好记录,保证组织生活质量。围绕中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各项文体活动,丰富文化生活。

第十五条 组织发展制度。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做到培养有计划,教育有内容,考察有记录,入党考察材料齐全、规范,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预备期满的党员要按时转正,转正程序要规范。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全面地检查和评价每一名党员在本职岗位和工作实践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通过评议,表扬先进,激励后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党的工作意见,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支部委员和党员要分工联系本单位的教职工,向他们宣传政策,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联系情况,党支部每学期检查总结一次。

第十八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向党总支汇报请示工作,需要对一些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要事先请示,事后汇报。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听取党员意见,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计划与总结制度。党支部要根据党总支的工作部署,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支部的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学期都要向支部党员大会做出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总结都要交党总支,以便于党总支对党支部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优

第二十条 党总支依据“体育部党支部年度考核办法”负责对所属党支部的工作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并进行评优表彰。考评的目的在于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好的工作方法,总结经验,以评促建,全面推进基层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支部工作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见“体育部党支部年度考核办法”中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党支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较差的党支部,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活动经费要列入体育部党总支经费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四条 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任期内经考核合格给与适当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体育部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体育部党总支

2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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