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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校内比赛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

来源:体育学院 阅读:发布时间:2022-10-04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范围

第一条 华中科技大学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由以下机构负责: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学校体育主管领导,体育部、学工处、校团委、等部门有关领导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学校竞赛活动的资格审查工作,制定资格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法,负责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复议,对运动员资格进行最终裁决。

(二)资格审查组:由学校体育部、学工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资格审查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领导下,对学校运动员统一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办公室设在体育部群体室。

第二章 运动员资格及审查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资格

(一)华中科技大学在籍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根据竞赛项目的规定报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批同意并代表各院系参赛的运动员方具备参赛资格。具体参赛资格如下:

1.校运会运动员参赛资格:参赛运动员以学籍和学号确定其代表院系和参赛项目,根据1000人以上的院系为甲组,其它为乙组的标准确定参赛组别。并根据竞赛规程要求报名参赛。

2.华工杯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校级比赛的运动员参赛资格:参赛运动员以学籍和学号确定其代表院系,部分项目艺术团可以单独组队参加比赛,但是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体育特长生在代表院系参加比赛时应根据竞赛规程要求报名参赛。

3.新生杯、毕业杯运动员参赛资格:参赛运动员以学籍和学号确定其代表院系,并且是当年入校或当年毕业的学生,根据竞赛规程的要求报名参赛。

第三条 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

(一)运动员信息录入工作同报名工作一并开始,由资格审查组在赛前组织人员进行审查。

(二)资格审查组对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体育特长生将注明其专项)

(三)体育运动委员会将公示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名单。

第四条资格审查必备的证件、证明

(一)运动员参加比赛,必须提供学生证备查,如有遗失,参赛运动员必须在本院系开具院系证明材料,并盖本院系的公章。

(二)参赛运动员上场前必须向裁判员出示学生证,随时接受检查。

第三章 运动员资格问题的申诉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诉程序及受理截止日期

(一)各参赛单位有关运动员资格的申诉,可向资格审查组提交书面申诉报告,申诉内容要客观、详实、并有依据,申诉报告须由参赛单位加盖公章,申诉时须交申诉费人民币100元,胜诉者如数退还申诉费,败诉者不退还。

(二)运动员资格问题申诉的受理日期截止到比赛开始前,此后将不再受理运动员资格问题。

第四章 违反规定的处罚

第六条 对代表队的处罚

凡比赛中改名换姓、冒名顶替、提供假证明的运动员,一经发现,属个人项目的,查出一人,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成绩,查出两人,取消该项目比赛资格和所有成绩;属集体项目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和成绩;该运动队不得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每查出一人将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生效。有关解释权、运动员资审最终裁决权和处罚归体育运动委员会。

第八条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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